深圳知名品牌认定条件
深圳市知名品牌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不设评价范围。评价委向社会发布公告,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深圳知名品牌评价申报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管理体系自我评价资料,并经相关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秘书处按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评价委审议,经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证处现场公证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消费者意见,由秘书处将征询结果报请评价委确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确认的“深圳知名品牌”,通过媒体进行公告。该资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须按相关程序申请复审,复审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执行。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参评企业须提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法凭证。特殊监管行业需提交产品上市许可、认证等相关资质文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