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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品牌申请

深圳知名品牌认定条件

 

 

深圳市知名品牌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不设评价范围。评价委向社会发布公告,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深圳知名品牌评价申报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管理体系自我评价资料,并经相关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秘书处按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评价委审议,经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证处现场公证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消费者意见,由秘书处将征询结果报请评价委确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确认的“深圳知名品牌”,通过媒体进行公告。该资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须按相关程序申请复审,复审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执行。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参评企业须提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法凭证。特殊监管行业需提交产品上市许可、认证等相关资质文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
 

  1. 拥有企业自主品牌。企业产品、服务品牌的商标应按国家商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2. 质量优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3. 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市场销量(或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4. 社会信用良好。申报企业须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5. 承担社会责任。申报企业须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减碳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无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对于坚持低碳和循环经济,在节能、节水、降耗及资源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